【201602027】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应数罪并罚
文/李锦铭 王玉洲(二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
对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应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及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案号 一审:(2014)历城刑初字第414号 二审:(2015)济刑一终字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