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保等诈骗、寻衅滋事案——“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6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5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组织在一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的,宜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处理。
    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5刑初848号(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