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昆盗窃案——盗窃经质押债权转让的质押物的盗窃数额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5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盗窃质押物,应当按照质押物原优先受偿部分认定犯罪数额,质押物以质押债权形式转让所增加的数额不应纳入犯罪数额。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刑初753号(2018年8月15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刑终677号(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