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成、朱木生绑架妇女、抢劫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5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7年《刑法》施行前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及在拐卖过程中对其实施奸淫及冒充警察抢劫行为的定罪量刑
一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5刑初69号(2017年7月4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259号(2017年12月4日)

1.对于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前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及在拐卖过程中对其实施奸淫的行为的定罪量刑,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的绑架妇女罪与1997年《刑法》中的拐卖妇女罪规定的主刑是相同的,但绑架妇女罪规定的附加刑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而1997年《刑法》中拐卖妇女罪规定的是“并处罚金”,对罚金数额没有作出限制,即可以高于1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故应以绑架妇女罪定罪量刑。

 2.对于发生在1997年《刑法》施行前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行为的量刑,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是“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