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刚、刘瑞红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3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瑕疵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一审: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2刑初75号(2017年11月10日)
    二审: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刑终20号(2018年3月9日)

电子数据在取证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的,属于瑕疵证据,如果侦查机关能对该取证过程进行补充说明,作出合理解释,且该证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客观或者虚假的情况,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