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刑初42号(2017年6月15日)
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刑终239号(2017年10月19日)
1.如果申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真实的,只是在自己的财产证明、工资收入等方面进行夸大,向发卡行提供不实信息以获取较高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不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对于实际用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实际持卡人构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卡的实际使用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的想象竞合。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