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余盗窃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9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诈式盗窃”的司法认定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刑初568号(2016年12月19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刑终188号(2017年6月27日)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电信公司代办业务的工作便利,知悉翼支付系统漏洞,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其掌控的多个翼支付账号虚假充值,并将充值款项转至个人银行卡变现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诈式盗窃”,应当以盗窃罪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