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辉、郑金锋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126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共同实施电信诈骗的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所拨打的电话次数和诈骗金额承担责任;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被害人被诈骗后受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心源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应当认定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人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主动投案,但没有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刑初26号(2017年7月19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281号(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