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P2P技术为依托的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企业,在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服务的过程中不仅拉拽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缓存服务器里,参与了部分不法用户传播淫秽视频的过程,而且在明知其经营、管理的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从作为和不作为的角度讲,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当构成犯罪。在该企业中,对涉及核心产品研发、营销的部门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2016年9月13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592号(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