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宁盗窃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126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通过秘密方式修改他人支付宝密码并转移其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趁被害人不备,以秘密方式修改被害人手机中的支付宝信息,随后登录被害人支付宝,将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自己银行卡内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刑初498号(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