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劫取他人买卖占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控制占有人前提下对票据进行套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结合被告人参与的具体行为、生活经历等,行为人对于银行票据价值数额无法认知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数额认识错误,结合从犯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身份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主体为判断标准,票据占有人、被套现者均应认定为本案被害人,平等进行保护。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0002号(2014年10月21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刑一终字第00162号(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