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的介绍人,虽未直接实施非法处置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带公安人员查找污染源头,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继续蔓延扩散的,可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刑初2068号
(2017年3月22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901号(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