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6辑 总第124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窃取卡中钱款行为性质的刑法认定
   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刑初31号(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