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裁判要旨
>>
法院案例选
>>
法院案例选2018
>>
刘东洲信用卡诈骗案
刘东洲信用卡诈骗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6辑 总第124辑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后恶意透支的认定
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刑初148号(2016年9月2日)
上一篇:
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下一篇:
曾海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