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秀存挪用公款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4辑 总第122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挪用公款案中的个人名义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的司法认定
  1.单位负责人指使相关财务人员履行正常的财务手续将公款从单位账户划出,相应情况在单位的财务账上如实反映,并且以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应认定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2.挪用公款与谋取个人利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一审: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刑初字第0369号(2016年11月30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刑终127号(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