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重婚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8年第2辑 总第120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犯罪事实认定应结合控辩双方证据予以认定,如果辩方证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反证,致使控方的有罪证据之间无法形成闭合锁链,控方又无法对证据之间的矛盾作出合理解释的,控方相关有罪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重婚罪中的事实重婚不同于婚外同居,其要求行为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本案中被告人子女非被害人亲生,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明显过错,但指控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证据不足,故不应认定其构成重婚罪。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刑初字第1058号(2015年10月14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254号(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