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超生产假药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1辑 总第117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购买假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构成生产假药罪
行为人购买假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的行为,属于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应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所生产的假药大部分尚未完成包装,未标价、未售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其案值应当依据同类真药的价格进行认定。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刑初450号(2016年12月27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刑终83号(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