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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超生产假药案
张树超生产假药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1辑 总第117辑
|
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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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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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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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构成生产假药罪
行为人购买假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的行为,属于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应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所生产的假药大部分尚未完成包装,未标价、未售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其案值应当依据同类真药的价格进行认定。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刑初450号(2016年12月27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刑终83号(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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