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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1辑 总第11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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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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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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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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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多人合伙承包工程,负责合伙财务的合伙人携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所有合伙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230号(2016年12月23日)
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71号(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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