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宗林、陈荣水、史建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1辑 总第117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多人合伙承包工程,负责合伙财务的合伙人携款逃匿,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所有合伙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刑初230号(2016年12月23日)
  二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刑终71号(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