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光辉、武利军侵犯商业秘密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1辑 总第117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密技术信息使用公开只要求相关公众具有获得该信息的可能性
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因使用涉密技术信息而导致信息公开,或者导致该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对针对该事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排除涉密技术信息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时,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排除“使用公开”
二、对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审: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刑初字第0006号(2016年12月29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刑终38号(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