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欣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10辑 总第116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络视频缓存加速服务提供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1.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视频淫秽视频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
    2.依据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技术的实际使用者,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责任豁免范畴。
    3.在淫秽视频存储于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时,传播者的传播行为具有非直观性、技术介入性等特点,在规制对象、行为表现形式等方面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2016年9月13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592号(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