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设赌场中的“赌场”是指为行为人所控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的地方。
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3.公安机关查办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有犯罪线索的,在刑事立案后,对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认为确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由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证人、当事人重新取证。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刑
初141号(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