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如果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必须同时具备“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两项法定条件。
2.犯罪事实即使没有被原审人民法院采纳或全部采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在主要证据亦不存在变化的情况下,该事实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范围应限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前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既有犯罪事实的明确或细化,只能视为变更起诉而不是补充起诉。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02号(2015年2月11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534号(2015年6月2日)
重审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27号(2015年12月14日)
重审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150号(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