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的相关具有财产利益的账号、密码,并在互联网上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2.以“木马”程序链接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再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因为受害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具有经验意义上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所以,诈骗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刑初276号(2017年1月19日)
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刑初66号(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