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伟、陈飞鸿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9辑 总第115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情节严重”与未遂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多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结果犯,只有当组织出卖的行为使供体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时才成立既遂;行为人虽实施了雇佣等组织出卖的行为,但尚未对器官进行摘取的,应认定为未遂。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刑初字第00127号(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