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及时采取措施,主动缴纳生态修复款项用于环境恢复等悔罪表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123号(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