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松污染环境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5辑 总第111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及时采取措施,主动缴纳生态修复款项用于环境恢复等悔罪表现,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123号(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