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刘帅等寻衅滋事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7年第5辑 总第111辑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06 | 551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公安机关安排下的同案人员电话通知归案应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经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同案被告人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审: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521刑初76号(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