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反向炒信行为,导致竞争对手的淘宝店铺被淘宝网实施了搜索降权,其生产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该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2015年12月18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刑终33号(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