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辩称不明知其所运输的货物为毒品的,应当参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被告人被抓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对毒品的熟悉程度、毒品犯罪前科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存在《纪要》中所描述的情形,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在排除其受他人蒙骗的可能性后,可认定被告人对其运输的毒品存在主观明知。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刑一初字第104号(2015年3月10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刑三终字第60号(2015年11月16日)
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四复41304251号(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