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属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委托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被委托人已经着手处置危险废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对其未能得逞的部分,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未遂。 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2015年9月29日)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