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摘要
内容
首页
新法库
刑法库
注解库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观点库
案例库
反舞弊
关于手册
刑事办案手册
首页
>>
掺杂、掺假认定为伪劣产品,是否有量和程度的要求?
掺杂、掺假认定为伪劣产品,是否有量和程度的要求?
来源:
|
作者:
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兴良
掺杂、掺假必须达到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掺杂、掺假的量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如果虽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但没有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也不能视为掺杂、掺假。
上一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选择性罪名?
下一篇: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是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故意的认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