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是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故意的认识内容?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兴良
本罪的成立要求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问题是,“销售金额”是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也即成立犯罪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犯罪的实体是违法和责任。违法,是指行为造成侵害法益的事实(包括实害和危险)。责任,是指就违法事实能否谴责行为人。违法事实对责任具有限定机能,行为人只需就其制造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不需就违法事实之外的事实承担责任。就违法事实能否谴责行为人,主要是看行为人对违法事实有无故意或过失。就故意犯罪而言,行为制造了违法事实,只有行为人认识到违法事实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才能谴责行为人。所以违法事实对故意的认识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换言之,故意的认识内容必须是行为制造的违法事实。一个要素是否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就看其是否属于行为制造的违法事实,或者是否为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实质根据。
  本罪的“销售金额”虽然是罪量要素,但是究其实质,销售金额并没有为生产、销售行为提供违法的实质根据。销售金额是销售行为的当然结果,只是销售行为的一种价值体现,其本身不具有实质内容,没有为违法提供实质根据。为违法提供根据的是销售行为本身。而且,销售金额本身也不是实害结果。因此,销售金额不是违法要素,也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结果,因此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可,不要求认识到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行为人对销售金额产生的认识错误并不重要。例如,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5万元,误以为销售金额是3万元,并不影响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样处理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