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465 次浏览 | 分享到: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全部违法收入,不应当扣除成本和各种费用,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获利数额,获利数额扣除了成本;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在行为人已将伪劣产品卖掉的情况下,“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在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出卖的情况下,则行为人并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二者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仍不相同:前者是针对犯罪既遂而言的,表明犯罪分子已将伪劣产品售出,对社会已经造成实际危害;后者则仅仅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对认定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