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正在流通、使用的外国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外币不仅包括我国的国家货币即人民币,也包括外币,外币既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不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
只要伪造出假美元,不管是成品还是半成品,均应视为犯罪行为。
没有某种真币,就不存在对应的假币,伪造货币所属从未发行过的货币,不构成犯罪。
关于伪造货币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
(1)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2)以机械印刷的方法伪造货币的;
(3)金融、财政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的;
(4)因伪造货币受过刑罚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行为的;
(5)伪造货币投放市场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