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18 | 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购买假币后持有、使用的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假币数额,应当包括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数额。
因为购买和持有、使用是一个连贯的行为,购买并已使用的假币如属于同一宗假币,就表明购买是为了使用。只要购买的数额构成了购买假币罪,那么通常也就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即应当适用《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不能将使用的“数额”仅仅理解为业已使用的假币数额,还应包括准备使用但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出去的假币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