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8017】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3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