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性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醉驾造成多人死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因伤亡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人的连续冲撞行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及死刑适用标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入手,探讨“特定对象”对定罪的影响,并阐述了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47号
二审:(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94042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