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缺乏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音录像、同案犯供述等证据的命案中,存在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客观证据并不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结论的,应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
重一审:(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二审:(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
复核审:(2013)刑三复82115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