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206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