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立法原意,严格控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的数量,除了涉及政治、国防、外交等国家利益方面的特殊案件,实践中一般不应扩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关注敏感个案和重视总结经验,发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在罪刑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以及为了实现特殊个案的公正,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上报复核的在法定刑以下降二格判处刑罚的案件,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只能降一格判处刑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
■案号一审:(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复核审:(2012)粤高法刑二复字第21号
复核审:(2012)刑核字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