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复核减轻处罚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以致无需减轻处罚的,负责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原来适用的二审抗诉程序或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新的出庭意见。
■案号一审:(2009)顺刑初字第280号(2010)顺刑初字第244号
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2010)二中刑终字第2408号
(2011)二中刑终字第1235号复核:(2011)高刑核字第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