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
复核审:(2011)刑三复47994926号
重审:(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
复核审:(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