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17】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

 

复核审:(2011)刑三复47994926

 

重审:(2012)浙衢刑重字第1

 

复核审:(2012)浙刑三复字第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