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中之“发现”应界定为侦查机关掌握了服刑罪犯还存在漏罪,并事后得到人民法院判决认可为犯罪的证据的行为,而不论其当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不论其是否对服刑罪犯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号一审:(2011)长法刑初字第00358号二审:(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8号 再审:(2012)渝高法刑提字第00143号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中之“发现”应界定为侦查机关掌握了服刑罪犯还存在漏罪,并事后得到人民法院判决认可为犯罪的证据的行为,而不论其当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不论其是否对服刑罪犯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号一审:(2011)长法刑初字第00358号二审:(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8号
再审:(2012)渝高法刑提字第0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