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尚未全部终了时,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对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在确定责任时应当视犯罪情形而定。单一犯的情况下,承继的犯罪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复合犯的情形之下,当没有证据证明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具有完全一致的犯罪故意时,后行为人只对介入后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2)甬余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犯罪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尚未全部终了时,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对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在确定责任时应当视犯罪情形而定。单一犯的情况下,承继的犯罪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复合犯的情形之下,当没有证据证明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具有完全一致的犯罪故意时,后行为人只对介入后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2)甬余刑初字第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