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052】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否则将会导致扒窃与普通盗窃认定上的界限模糊。另外,从扒窃行为属性来讲,财物体积应相对较小。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