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070】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短信广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电子证据由于具备虚拟性、开放性、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点,对其收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律性;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依法审慎;对其认证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

 

■案号一审:(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