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055】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这种方式秘密窃取了本应上缴国家的违章罚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穗从法刑初字第405号二审:(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