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016】对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满75周岁被告人不适用死刑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其中手段特别残忍不同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不包括主观预谋以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且在判决时应当同时引用刑法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案号一审:(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号二审:(2012)浙刑三终字第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