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6008】持卡人部分还款对银行催收效力的影响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3063号二审:(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