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18】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15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