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8055】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 | 作者:Tony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点提示】

 

在网络带宽和流量作为互联网虚拟资源不能计算其价值的时候,本案定性问题应着重于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造成的后果。

 

■案号 一审:(2009)中区刑初字第854